问题 | 质押的类型有哪几种 |
释义 |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中质押的是动产,而权利质押中质押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一、存货质押在哪个部门登记 存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出质是指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 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质押,通知债务人质押情况,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依法转让质押登记;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优先受偿动产的折价或拍卖。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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