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常常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该疾病与继往病史无关,则可获得理赔资格。此外,保险公司拒赔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和明确解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是故意的。” 2.《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疾病、非因意外的伤害导致的永久性伤残,保险金由保险人给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或者原告人自身存在其他病因,可以辩称不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以上是本人的分析,仅供参考。如有更好的建议或意见,欢迎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