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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须应该经哪里批准
释义
    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一、医疗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事故证据如何保全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提起诉讼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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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