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医院人员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陪护人员管理原则:严格准入、有效登记、必要培训、凭证陪护。 (二)严格把握陪护的准入标准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严格管控住院患者陪护的标准及人数,降低病区人员密度,尽最大可能减少陪护人员。鼓励亲属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对患者进行慰问,谢绝院内探视。 2.根据医嘱确定陪护及人数。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自理能力等综合评估需要陪护的必要性。确需陪护人员时,医生开具陪护医嘱,并对患者及拟陪护的患者亲属进行健康情况、流行病学史的询问,指导其签订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承诺书应入病历保存。 (三)做好陪护人员有效信息登记,发放陪伴证。护士根据医嘱、陪护人员承诺书为陪护人员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后,发放陪伴证并告知相关规定,陪伴证仅限本患者的陪护人员使用,一律不得外借,原则上“一患一陪”且相对固定。患者病情危重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陪护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人。陪护结束后及时退还陪伴证,若陪伴证丢失需支付工本费20元/个。 (四)陪护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指导 1.陪护人员凭陪伴证进出医院及病区陪护,原则上不得进入非陪护患者病区和病室。陪护人员外出后返回病区时,需正确佩戴口罩,在病区门口进行入室登记并监测体温、执行手卫生,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病区。 2.加强陪护人员的健康指导。陪护人员在院期间,加强自我观察,做好个人防护。必须戴好口罩,严格落实手卫生。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须主动告知医护人员,由科室工作人员陪同到发热门诊就诊。 3.对陪护人员进行政策、制度宣教。医护人员应告知陪护人员如实提供流行病学接触史、病情等有关情况,故意隐瞒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院期间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遵从医务人员指导,配合维持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4.护理人员对陪护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健康询问。普通病区每天上、中、下午对陪护人员各进行一次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询问,并如实记录。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按医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住院病区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5.陪护人员要自觉遵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日常生活的相关规定。患者及陪护人员原则上在院订餐,不订外卖、亲属不送餐;果皮、餐盒等生活垃圾及时放进垃圾桶,不得随意乱扔;错时洗衣、热饭、费用查询与结算,减少人员聚集;不造谣、不传谣、不高声喧哗;保持病区安静、清洁、美观的环境,有利于患者休养和康复。 (五)院内职业陪护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1.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对院内职业陪护人员,组织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知识的培训与考核,确保每名在岗职业陪护人员知晓并能按照防控要求落实照护与消毒措施,避免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 2.每名职业陪护人员必须固定病区陪护,原则上不得进入非陪护患者病区。着工作服、戴医用口罩、佩戴胸牌上岗,凭工作牌进入病区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从事患者的生活照护工作。照护每个患者前后,均需严格执行手卫生。 3.科室要加强对职业陪护人员的管理 (1)每名职业陪护人员上岗前,科室应对陪护人员进行防控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宣讲,签订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承诺书由科室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2)职业陪护人员与照护区域及床位要相对固定,原则上“一患一陪”或“一室一陪”。科室需建立职业陪护人员照护患者的台账,对职业陪护人员每日上、中、下午进行健康询问和体温监测工作,如实记录。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按医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住院病区发热病人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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