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各级工会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可参照下述办法酌情确定:选举基层以上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差额率,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不少于10%;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不少于1至2名;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及差额率,由各级工会委员会听取意见后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