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以下方面: (一) 贪污贿赂犯罪 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 私放在押人员 案 1 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 1、 徇私舞弊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案 1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 滥用管理公司 、证券职权案 14、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案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