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地车上海限行时间高架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至20时(13小时);内环内地面道路: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4小时)。 上海限行范围: 沿杨浦大桥地面投影—宁国路—黄兴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桥地面投影—龙阳路—罗山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 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