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会保险缴纳是很有必要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到职工自己,尤其是在治病医疗时。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一起交的,这就导致职工离职后就可能会产生一段社保空白期。一、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但有一定的限制社保缴费年限是可以累加的,但并不是全部都累加,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累加的。二、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之养老保险国家对社保不同的项目,其规定也不同,社保通常是指五项保险: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其中在企业工作的,由企业负责缴纳生育险和工伤险;自由职业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目前仅有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而所谓15年期限,实际上不是对社保所有项目的要求,而是单指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换句话说,社会保险缴费累加满1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15年是累加,而不是连续。三、社保缴费年限可以累积之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据此理解,医疗保险也是可以中断的,而换单位或自己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后,缴费年限是可以继续的累加的。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自己的社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而在省内跨市转移社保关系可实现职工社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予以累计计算。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社保关系,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但医疗保险跨省缴费年限暂时无法累计计算。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