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保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流程怎么走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二、保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按表格规定认真如实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学设备清单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保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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