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程序中的撤诉:是否可以撤销执行案件 |
释义 | 执行案件可以撤诉,但需经法院裁定。执行中双方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记录并签字。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撤销申请、撤销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赡养费权利人死亡、借款人困难无力偿还、法院认为需终结执行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满足条件,如法律文书生效、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及时、执行标的明确等。申请执行需提供申请书、法律文书副本、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执行案件可以撤诉吗?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结语 在执行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情形终结执行,例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等。另外,申请执行案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是权利人或继承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等。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继承或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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