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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高考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实行新高考“3+3”模式,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高考科目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共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共6门,由考生自主选择其中3门参加考试。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满分值为750分。其中,统一高考各科目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成绩满分均为150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在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每门科目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法律依据:
    《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
    第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
    第三条 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
    第四条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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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