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法理上讲,挂职副县长和非挂职政府副职性质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法定的职务,都应履行法定任命程序,都有任职期限。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的任职年限法定的是一届五年,五年到期,职务自行卸免。 按理说,挂职副县长的 任免等同于相应职务任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依法进行任免,不能有特殊规定。 通常,挂职副县长是由上级机关选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任期不长,一般一至两年期限,不占领导班子职数,大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命。 法律依据:干部办 《县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五条 民主推荐。干部办在与有关单位党组(党委)衔接后,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工作。有关单位党组(党委)根据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向县委组织部呈报考察对象(主要指拟新提拔科级干部及新重用进班子的对象)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六条 考察。县委组织部组建考察组,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进行通气协商后,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部务会应专门安排时间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若时间比较紧迫,也可在部务会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方案前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干部监督办参加。部务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由干部办作好记录。 第七条 .征求部门意见。按规定在酝酿和提请研究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及时与纪委、计生等有关部门衔接和征求意见。对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其征求意见及沟通、衔接工作按两家协商确定的操作办法办理。上级部门协管单位的有关干部任免,根据情况在常委会后与其上级部门进行衔接、征求意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干部办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