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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冷静期可以挽救婚姻吗?
释义
    回答: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挽救一部分婚姻,减少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的概率。
    离婚冷静期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新增加的一条规定,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的第一个三十日,这个三十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三十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第一个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会进入第二个期限,即要求双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的第二个三十日,这个三十日是可变期间,即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两个期限的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处于冲动期的夫妻而言,能够发挥暂时冷却的缓冲作用,可以促使婚姻关系恶化的当事人重新思考离婚的合意,达到稳定婚姻关系,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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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