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向派出所申请保护令 |
释义 | 被家暴的对象可以通过本人,或者自己无法申请的时候,由近亲属和妇联、公安机关等向你们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申请的时候除了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还需要收集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验伤证明、对方的威胁恐吓电话或者短信等。 法院在接到之后的72小时,如果情况紧急,24小时内,就会做出裁定,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还会送给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由多方力量一起协助实施保护你! 首先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一、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二、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送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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