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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索权是第一还是第二顺序
释义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是按顺序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追索权的效力如下:
    1、持票人可以选择追索,持票人作为追索权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按照追索的需要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的这种选择追索权,又叫“飞越追索权”;
    2、持票人可以变更追索,作为追索人的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使了追索权,还可以变更被追索人,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能因为持票人已经对汇票债务人行使过追索权而限制其再行使追索权。相反,持票人还可以对未受追索过的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这种变更追索权,又称“转向追索权”;
    3、持票人可以代位追索,作为追索权人的持票人得到被追索人清偿汇票债务之后,被追索人与追索人享有同样的权利。被追索人成为再追索中的再追索权人,对于自己的前手可行使再追家权。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是按顺序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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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1: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