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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和解程序入法
释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现了自1979年以来的第二次重要修改。这次修改涉及内容甚广,非常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五编关于特别程序,而最引人瞩目的则是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三个条文。如果对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和学术动向稍有留意,就会注意到,这三个条文是对2001年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作为学说的引入、10来年的司法实践部门的试点实验和法学界通过参与司法实务调研、学术探讨而提供了的理论支持的产物。进言之,新《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实践、学者倡导共同努力的产物,是西方制度自主化的一个典型标本。
    笔者拟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三个条文,但将其放在以下问题中进行:
    (1)先分析这三个条文建立的基础,即中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
    (2)再分析这三个条文本身的权力结构关系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吸收、扬弃之得失,
    (3)进而提出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九十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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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