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一、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高楼坠物伤人主要是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