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定价,明确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规范了学校自主定价行为,完善了学校退费政策,制定了收费监管措施。 一、定价方式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链备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饥灶的市县人民政府核定。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棚肢毁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办法目的 明确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规范了学校自主定价行为,完善了学校退费政策,制定了收费监管措施。 三、详细内容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二)加强组织协调,协力合力推进。 (三)稳步推进实施,确保有序衔接。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五)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六)跟踪监测评估,健全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