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一)10类合同,即: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 同。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8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1、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