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法程序具体如下: 1、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部门管辖。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3、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生态环境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