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容院有非法经营,门头广告未批准,产品用的微针超做的,应该怎么举报。 |
释义 | 美容院有非法经营,门头广告未批准,产品用的微针超做的,应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可以打114查询。 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1、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2、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4、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5、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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