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到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又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公正办案;既要考虑到便于行政机关应诉,又要充分保障原告行使诉讼权,便于原告起诉;既要考虑到各人民法院承担审理行政案件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人民法院分担的工作量的适当与均衡。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尚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案件的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个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行政诉讼是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二)原则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原则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二、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应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