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付和自负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自负:指职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门诊账户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即医疗救助)补助时,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自付是指分类自负项目和个人自负的累计,自己承担付款的部分且不包括自费项目,需要自己支付。分类自负则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中,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或差额进行现金自付的费用,即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如果医院开的药品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享受的就医待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中,接受医院的诊疗项目、检查等不包含在诊疗项目目录中,在不属于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买药等等,都是自费的范畴;自负与自付则都属于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只不过是个人需要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 但其中还有很多细节,例如特需病房就属于自费服务,药品目录中也区分甲、乙、丙三类药品,三者的报销比例、疗效和价格也不尽相同。 如果您已经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职工医保,那在治疗和就医的过程中,只需遵循“三个项目、两个定点”即可享受医保报销的相关待遇。超出报销比例的部分选择个人支付即可。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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