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吗? |
释义 | 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有以下情况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一方不出庭的处理方式要看具体不出庭的是谁,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原告不在场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在场的,要区分下列情况: 1.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公告期满就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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