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先宪法最大,所有法律与宪法冲突均无效。 2:其次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一般指全国人大的法律)。 3:再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4:最低的就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出台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人大出台的法规)和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5:同级的地方性法规大于政府规章,例如省人大法规大于省政府规章。上级的都高于下级的,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 6: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如果冲突由国务院决定。(因为国务院的部和省级别一样,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的部门的最高上级都是国务院,所有由国务院定夺) 7: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省级人大法规就适用省级人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就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定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