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
释义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如何解释呢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用益物权对促进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利用秩序、用益物权制度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房产异议登记有什么条件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1、在异议登记制度中有权提起异议登记申请的人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这应当是指称事实上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未在登记簿上体现,或者在登记簿上错误体现的人以及因登记错误而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主体提出异议登记的主体不应仅限定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而且也应当包括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异议登记仅是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自己的见解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即可提出,而不需要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因为异议登记仅仅是登记异议,而不具更正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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