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税 工资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 而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 的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基本 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住房公积金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