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学校无权拒收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他们的受教育乱哪亩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行为。教育使人由野蛮走向文明,拒绝孩子接受教育,那就是拒绝人类文明的进程。必须要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缓帆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哗森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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