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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市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释义
    1.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此种提取方式仅限“市民之家”窗口办理。
    2.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栏选择“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只限于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卡(除外资银行)。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栏选择“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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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