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疫情防控通知,以及注意事项。为落实省、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进一步做好加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地区疫防公告,决定于在我区内采取进一步限制出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