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可以用作抵押,包括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海域使用权、建筑物和土地上的附着物、在建建筑物和航空器、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人可以全部抵押,除法律规定不允许的财产外。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 (二)运输工具; (三)海域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属物; (五)在建建筑物、船舶和飞机;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抵押品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全部抵押上述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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