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