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3、《劳动力登记表》内的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