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