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体损害程度分级标准 |
释义 |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分为10级,根据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该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评定,并考虑了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附录A提供了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的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该标准的说明。该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法律依据进行制定。 法律分析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 5、五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厘米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厘米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8、八级:有医疗依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结语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的法律依据,本文列举了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同时考虑了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通过这些标准,我们能够准确评估和判定伤残程度,为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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