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被别人申请撤三的处理如下: (1)如果商标确实没有用,也不打算要了,可以放弃答辩,该商标自然会被撤销掉; (2)如果商标确实有使用,要积极应对,委托代理人或者律师组织答辩,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维持商标注册; (3)重新提交一件商标注册申请,争取新的注册机会; (4)和撤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联系,了解撤销原因,争取通过谈判让对方撤回“撤三”申请。 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如下: 1、近三年来的宣传资料,包括报纸、杂志、公司的宣传手册等; 2、销售合同和发票、加盟许可合同等等,必须要明确商标名称; 3、近三年的销售范围、销售发票复印件或者是销售额说明等; 4、近三年来相关媒体对该企业的报道和采访资料等; 5、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等。 “撤三”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