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应当承担删除的义务。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法律客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