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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什么条约
释义
    法律分析:1871年,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约定“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已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安已国律例核办”。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谋求对华建交,此举得到清朝大臣李鸿章的呼应。在谈判之际,日本企图在中国攫取西方列强所有的特权,但谈判的主动权一直掌握在中方手中,李鸿章等为了将对日关系和对西方关系区别开来,故意将“条约”之名改成“条规”。
    并反对将日本“天皇”称号写进文本中、拒绝日本提出的“一体均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内地通商权,最终迫使日方屈服,贯彻了中方的主张。《中日修好条规》还规定中日两国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因此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平等条约。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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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0: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