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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释义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其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有管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管辖协议的,按照法定管辖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三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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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