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协议 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 债权人 的地位,对 债务人 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 管辖 。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 债务 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 债权转让 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