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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吗
释义
    检查妇女的身体,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女侦查人员进行。但在实践中对于专业性的检查也可以由男性医师对妇女身体进行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一、辨认笔录要有几个见证人?
    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构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辨认笔录属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中的一类,一般认定为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三、派出所做完笔录,为什么不让走啊?
    可能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要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二十四小时后仍然没能走出来,就已经被拘留了,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其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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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