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截肢后肢体不让带走吗 |
释义 | 没有权利。病人来医院手术,按照规定不能带走,由医院处理。 截肢分为小截肢和大截肢。小截肢是在清除感染和坏死组织的同时,指通过对部分血管重建或肢体矫正,进行开放性的局部截肢,有限地切除部分组织。大截肢是是因无法通过血管重建、药物控制或小截肢来减轻严重疾病状态。大截肢分为低位截肢和高位截肢,低位截肢一般从膝下10公分处截肢,而高位截肢则需要从大腿根部截肢。高位截肢后患者在两年内的死亡率高越过50%,5年内死亡率越过80%。以上生存率均为骨肉瘤,骨癌原因的截肢的生存率。正常原因(如意外事故,车祸等)导致的截肢生存率基本和正常人相同。 一、肢体残疾4级什么?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级别评定标准: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全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末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双小腿缺失。(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阵碍。肢体残疾四级: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立。(4)脊枚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凹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二、何为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是: 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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