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释义 |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设立后,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一、有限公司股票分红的规定限于《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红的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针对分红的限制如下: 1、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2、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 3、以前年度有亏损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 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此外,经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在分红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1)查阅权 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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