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何时开始施行?主要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据了解,《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联合出台,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办法》还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从具体条文来看,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即通常所称“阴阳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交易当事人经纪服务合同应至少保存五年。如有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还表示,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即通常所称“吃差价”)。如有违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直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房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违反者,也将被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中介人员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中介机构则将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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