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暴雨水浸属于可排除,未达到不可抗力层次的,承包方应当排除障碍,继续施工,若擅自停工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若暴雨水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承包人停工也无可厚非,那么双方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赔偿事宜: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送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但实践中,这项费用都是由发包人承担的。 (5)工期给予顺延。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