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散后是否必经之路?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后应立即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或董事确定。若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应受理并组织清算工作。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拓展延伸 解散后的选择:是否存在避免必经之路的可能性? 在解散后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避免必经之路的可能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解散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挑战和不确定性,但并非一定要经历必经之路。在解散后,各方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寻找替代方案或解决方案,以避免必经之路。这可能涉及重新评估和调整组织结构、寻找合作伙伴或投资者、重新定位业务战略等。同时,及时沟通和协商也是至关重要的,以便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尽管避免必经之路可能具有挑战性,但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灵活的决策,可以为解散后的选择创造更多可能性。 结语 在解散公司后,避免必经之路可能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解散可能带来挑战和不确定性,但并非一定要经历必经之路。各方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寻找替代方案或解决方案,如重新评估组织结构、寻找合作伙伴或投资者、调整业务战略等。同时,及时沟通和协商也至关重要,以共同努力找到最佳解决方案。通过合理规划和灵活决策,可以为解散后的选择创造更多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