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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三价合一是什么政策
释义
    所谓“三价合一”,指的是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成交价、贷款评估价、国土局计税评估价,三个价格将不再各自独立计算,银行将以最终过户的价格作为贷款评估额度依据。换句话说,就是银行贷款的成交价要和国土局的计税。三价合一”,也是为增加购房成本而来。一般情况下,一套二手房交易会有四个价格。第一个是实际成交价。第二个是交易备案价格。为了少交点税,买房和买房都希望少写点,一般都会低于真实成交价。第三个是房管局计税评估价。房管局收税的时候,不可能按照你写的备案价来收,如果你备案价写1元,那不是没得收了。所以,房管局会根据市场价格对你交易的房子做一个评估,评估高了你肯定不乐意,回来理论,所以这个评估价一般会比市场价格略低一些。第四个是银行评估价。买房需要向银行贷款,购房者当然是希望银行评估价格越高越好,评估的越高,能贷的款就越多,银行也有自己的考虑,他需要自己做个评估,不能听你说多少就是多少,但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评估价会略高于市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中介的法律地位系居间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居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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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