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调委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
释义 | 一般直辖于当地的司法局。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其工作流程如下: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证、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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