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一)家属申请; (二)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村委会批准(追认)烈士意见(报告); (三)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 (四)牺牲人员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 (五)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填报的《牺牲人员呈报追认革命烈士附表》、《追认革命烈士报表》; (六)牺牲人员现场有关材料(现场勘察材料、法医鉴定等); (七)牺牲人员情节相关证人(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言的旁证材料; (八)牺牲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工资级别(档次)证明; (九)牺牲人员是人民警察的还需相关的警衔授予时间、警衔级别等证明材料; (十)涉及刑事案件的需公安、检察、法院提供的现场勘查、询问、刑事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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