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是由采购实体、采购行为、采购对象三个要素组成。采购实体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采购对象是指货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品,动产和不动产)、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